法律创制的客观理性规则
法律创制的客观规定性是指法律创制活动中受客观外界环境制约的情形。其特点有:1、天人关系。作者以自然环境为例,如果对大自然的过分贪婪及凶残,必然危及人类社会的生存,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必须受自然规律的规定、制约乃至支配。这种法律关系超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是对传统观点的重大突破,令人耳目一新。2、社会经济要求的规定性即群己关系。立法不仅要符合“天人关系”即自然规律,同时更应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强调法律的时代性和民族性,寻求本土资源,反对冒进主义和守成主义。法律的时代性和民族性具体到当代又可以深化为法律的世界性和本土性。3、身心关系。立法者对法律的认知状况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创制结果。由于认知的相对性,所以立法者应尽量使相对性减少甚至消除,而使立法者认知达致一种理性的规定性。
紧接着,作者提出立法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要充分注意民众、法学家和立法者诸层次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否则,法律创制便失却了合法性基础。作者进一步指出,主观能动性必须建立在客观规定性之上,不能任性。否则,就可能出现多数人暴政的局面,如文化大革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