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禁烟
法律意义上上的室内公***场所,工作场所和公***交通工具范围包括(引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的实施准则):
“公***场所”
18. 虽然各法域之间,“公***场所”的的确切定义各有不同,但重要的是法律关于这一术语的定义应经可能宽泛。所使用的定义应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室内”或“封闭的”
19. 第8条防止“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场所的烟草烟雾。由于定义“室内”区域时可能会有陷阱,应当专门研究各国定义这一术语的经验。定义应尽可能包容和清晰,应注意在定义中避免列出清单,以防止被解释为排除了潜在的有关“室内”区域。建议“室内”(或“封闭的”)区域可定义为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b108j无烟补充一点,即看不见天空的地方都是禁烟区)
“工作场所”
20. “工作场所”应广泛定义为“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这不仅应包括有偿工作,还应包括志愿工作,只要后者通常是付给报酬的工作。此外,“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就业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例如包括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以及附属建筑,例如工棚和临时建筑。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也属于工作场所,应据此专门加以认定。
21. 应对同时也是个人住家或居住场所的工作场所做出认真考虑,例如监狱、精神病院或护养院。这些场所还包括应当受到防止接触烟草烟雾保护的其他人的工作场所。
“公***交通”
22. 公***交通应定义为包括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这将包括出租汽车。
有效法律的范围
23. 第8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1)室内工作场所、(2)室内公***场所、(3)公***交通工具和(4)“适当时”,在“其他公***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24. 这就规定了提供普遍保护的义务,为此应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场所、所有工作场所、所有公***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内或准室外)公***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没有任何可提出卫生或法律依据的豁免。如果必须在其他依据基础上考虑豁免,豁免应当减至最低限度。此外,如果缔约方不能立即实行普遍覆盖,则第8条规定了始终有义务尽可能迅速取消任何豁免,提供普遍保护。每一缔约方都应在世卫组织《框架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后五年内提供普遍保护。
25. 不存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二手烟雾,且正如以往缔约方会议在FCTC/COP1(15)号决定中承认的,工程技术方针,例如排风、换气和使用指定吸烟区,不能避免接触烟草烟雾。
26. 应在所有室内或封闭的公***场所,包括用于工作场所的机动车辆(例如出租车、救护车或配送车辆)中提供保护。
27. 《公约》的行文要求不仅应在所有“室内”公***场所,而且“适当时”还应在“其他”(也即室外或准室外)公***场所才去保护措施。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室外和准室外公***场所,缔约方应审议各类环境下可能的卫生危害的证据,并应实行最有效的保护,在有证据表明危害存在时,防止接触此类危害。
楼上的回答“除了你家其他都是”也不算错,在一些缔约方国家和地区,有些情况下连你自己的家也被纳入公***场所范畴,原因是从你家飘散的烟草烟雾会对附近的公***场所,如住宅楼梯间、电梯间等造成污染,而那些场所都是禁烟的,于是你家也会被纳入禁烟范围,详情请查阅美国和香港的有关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