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借款,单位就负有按约定将借款及时归还的责任,所得的借款应视为单位的公款,借款人将该款项用于自己使用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