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