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有什么区别?

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这个还是有所区别:

1、程序上区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之后还是一审。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发回重审之后的判决不服,仍然是可以上诉。若是二审直接改判,按两审终审制规定,这个判决便是生效判决。当事人若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权。从便捷来说,自然是直接改判相对较好。发回重审则相当于程序再来一便,这也是为什么有的案件要搞个三四年的原因。当事人只能更加耐心等待诉讼程序。

2、结果上的不确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虽然换了法官,但并不代表着结果就会改变。有的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但也有的审理后还是作出跟原来一样的判决。但二审法院若是改判的话,那结果必然就发生变化。

3、要求不同。从目前来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比例是要远远告于发回重审或改判。总体来说,要是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没有严重问题,二审法院是比较少发回重审。当然,有的事项是必须发回重审。例如,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按司法解释规定,严重违反程序主要是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根据以往的判决,法院往往是以双方提供的证据,去套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条款,进而作出判决。如果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条款正确,该判判一定是公正的。假如证据不足,或套用法律条款不当,判决就会出错误。为此,一方不服,提出上诉或再审是完全可能的。上级法院经过审理,或维持原判,或改判,或退回原法院再审,这都是正当程序。维持原判不再说了,为什么有改判或退回再审呢?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凿,双方没有太大分岐,而一方仅仅是对套用法律条款有异议。或部分有异议但理由不足。这种情况无需原被告参与,上级法院即可依法纠正。这种情况即可依据适合的法律条款进行改判。而一旦上诉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而且还需调查取证,由于上级法院人员不够,就会发回原法院重审。

举一简单例子。甲欠乙钱,有借条有证据,甲认为利息计箅有错误,不应承担那么多利息。这种情况就不会发回重审。如果甲提出,其实中间己还过N元欠款。并出具新证据,这就需重新调查落实。这就可能要发回重审。

我本身打过2次官司,公检法有朋友也属道听途说,仅供参考。

一、后果不同

发回重审就是案件不但没有审理终结,而且前面已经完成的一审程序要推倒重来一遍,至于是否还要再走一遍二审,取决于一审重审判决后,庭审对抗各方是否不服提起上诉或者抗诉。

发回重审,就表明一审判决不生效,就民事案件讲,二审裁定又不涉及诉争的实体权利裁决,对想拖延时间的当事人(譬喻欠债人)是利好,对想尽快维护权利的当事人也不一定就是利空(得看具体案情)。刑事案件则就意味着被告人是否犯罪,刑期几何不确定,仍然是个嫌疑人,并不是罪犯。但是痛苦的万里长征诉讼程序得再走一遍。

直接改判就是该案件审理程序已经终结,改判的法律文书直接产生既判法律效力,剩下就是执行程序的问题了。二审判决有利的一方,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二审判决不利的一方,则意味着翻盘的可能只能够寄希望于异常艰辛的再审程序(启动几率极低)。

二、法定的适用情形,即原因或约束条件不同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1、民事和行政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2、刑事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无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

4、民事和行政案件,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的(主要指遗漏当事人,违反缺席判决),发回重审;刑事案件似乎对程序不太在意,没有相关规定。

5、无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再到二审的,不得发回重审。

三、博大精深的文字与裁量空间的挖掘

从三大诉讼法的条文上看,明确规定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是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严重违反程序,而不得发回重审的情形也只有一种,即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其他情形都是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不发回直接改判。

或许有人较真不认同我的说法,会提出: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不是均明确规定了,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刑诉法明文规定事实认定没有错误,适用法院错误,应当改判么?!应当改判不就是不应当发回重审么?

但是现实恐怕对此有为青年式的勇敢一问,只能够呵呵。

法律是很狡猾的,所以说法律会把人教坏。

西方不是流行说律师很少上天堂了么?

其实中国的法官和西方的律师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

我只是善意地点出几小点:

1、暂且不论司法解释,单就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来看,就没有使用“应当”一词;

2、刑诉法明文规定了“应当”,法律界对“应当”就等同于“必须改判,不得发回重审”达成一致意见了么?

3、重要的是,原审判错,究竟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错误,还是单纯的事实认定错误,真的泾渭分明么?一个基本事实弄清楚来龙去脉了,但是对其定性就精确么,定性不会影响到法律适用么?

4、更迷惑的是,什么叫事实错误,什么又叫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不就是事实错误么?

事实错误能够叫作事实清楚了么?

这里面学问可大了!

博大精深的地方,智慧的法律人就能够挖掘出自由裁量的操作空间。

所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一个有一个,永远不能够有效制约法官们的内心冲动。

因为人是活的 。

四、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的实务理由

除了极少数程序原因导致的案件,从裁定书上,我们能够看得到发回重审的理由永远是“事实不清”。

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的真实原因,对外人包括当事人来讲,恐怕永远是个谜。

有个通识怕是要纠正一下,许多人认为发回重审比直接改判对原审法官的影响要小,所以二审法官为了照顾下级法官的情面,才会发回重审而不是直接改判。

错了!至少在许多法院的法官考核中,案件发回重审的扣分要比被改判扣分重。

那么,这样的背景下,为什么还是经常看到案子被发回重审呢?

可能的原因有:

1、民事或行政案件的程序严重违法;

2、案件的事实明显没有弄清楚,一把糊涂账,二审查清难度比较大,二审法官不想支付这样的成本;

3、有些案件的 社会 背景太复杂,二审法官不想介入其利害关系,或者怕麻烦,不愿挑担子、担责任、抗风险。比较典型是好多刑案,明明是应当无罪判决的,但是基层法官顶不住各种压力,故意弄个明显错误的判决,是指望高一级的法院帮挑一下担子去直接改判的,因为上级法院来头大一点嘛。但是二审法官也胆小,而且也不比一审法官傻,就踢皮球,把案子又扔回去。

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就为什么法官不敢无罪判决的一次采访中,专门就此类现象做过说明。有兴趣的朋友可去搜搜看。

4、其他原因。

有人会问,为什么有些案子,该发回重审而直接改判呢?

依上述所言,那你告诉我,除了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哪有什么案件真是必须发回重审的呢?

至于,为什么可发可不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发回重审,可能原因有:

1、二审法官负责任地为当事人作想,避免诉累;

2、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发回重审原因第3个原因等利害关系的考量在其中;

3、其他原因。

做官难,做法官更难,做个无愧于心的法官难上难!

红尘做人就是难,我回答这个悟空提问,也好难!

唯有极乐是吾乡!

阿弥陀佛!

我无法确定,我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了没有?

自由裁量在你手!

欢迎点评!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有啥区别?

有许多案件实际事实并不复杂,裁判者只要是认认真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很容易作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但有的法官却非要弄得神神秘秘界限不明,逼得当事人上诉、再审、抗诉,无辜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同样既然案件已经到了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好好审理,作出公正判决就行了,有的案件还非要发回重审,这样也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又把案件弄得扑朔迷离,还要从头再来,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所以,遇到这样案件的当事人,要把事实弄得扎扎实实,争取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是程序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办理案件程序必须合法!程序上的正义很是重要!其次是适应法律可能存在问题!有时办案人员的粗心大意,可能导致适应法条或法款出现差异!而后是判决结果上可能存在问题!或轻或重等等!上述三种情况只要一个方面存在问题,上级法院依法必须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上级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一般只是判决结果上有所不当!所以上级法院直接改判!以提高审判效率!审判效率亦是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回重审与直接改判两种形式,于案件而言,发回重审的案件问题相对大很多!严重得多!而且直接影响案件承办人一年工作的“评先”或“评优”!算是“事故”吧!案件的直接改判,问题显然小很多!亦可能是“自由裁量权”方面理解上的差异,或是上下级法院办案能力方面的差别吧!

发回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鉴于当事人呈重审申请,认为原判决适应法律有误,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举证,听证违反程序有出入,从而影响正确判决,故有必要发回重审,以利纠错。

直接改判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己经生效的判决不当,显失公正,且案件事实要求重审案由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充足,确凿呈现,或下级法院存在狂法,徇私舞弊行为,成因复杂,关系微妙,故直接改判,以利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法律尊严。

一、上级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主要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万元,被告是某公司项目经理,出具借据并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字,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提交资金流水明细作为证据,认为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自己借款是职务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借款人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被告对此也一清二楚的,二审却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件发回重审导致原告胜诉被人为延期。

2、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包括遗漏原告和被告等情形,当事人因为不知道诉讼事宜而缺席庭审,诉讼权利被剥夺。例如死者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起诉继承分割死者遗产时隐瞒非婚生子女存在事实,死者非婚生子女得知一审判决后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二审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违法缺席判决的。一审未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被告因不知道具体诉讼事宜而缺席一审庭审。某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起诉时隐瞒借款人实际居住地和具体联系方式,法院按原告提供的借款人户籍地址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不成,最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

二、上级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主要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1、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例如故意伤害案件,甲、乙、丙等人发生争执,甲与乙发生肢体冲突并受伤,乙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审认定甲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查明乙某骨折是陈旧伤,原审判决关于甲造成乙轻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改判甲无罪。

2适用法律错误的。例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甲、乙两人长期关系紧张,甲与乙发生冲突后骑车离开时时撞伤乙,一审认定甲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查明甲不是故意撞到乙的,原审判决关于甲故意造成乙轻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甲无罪。

朱晓平律师:

比较现实的说法是,直接改判,就是让别人直白地说出了你身上存在的错误。发回重审,就是把你存在的错误悄悄地告诉你,让自己改过来。就这么简单和现实。

直接改判,意味着原判决是错判了,而错判是要追责的。所以实践中很少有直接改判的,除非是屡教不改的,超过发回重审一次之后依然没有改正的。

法院也得为自己的人考虑。曾经的案件发回重审,那可真是家常便饭,会有发回重审往返无数次的情形出现。一件极为简单的案件因为与法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久拖不决,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后上诉又发回重审。而这个过程中损耗最大的是矛盾纠纷双方的当事人。

为了避免这种类似车轮碾压式的审判方式,法律做了相应的修改,那就是发回重审不得超过二次。不包含本数,其实也就是一次。如果发回重审一次后,还没有改变错误,再上诉就直接改判了,因为谁也不愿意,也不能将一个装睡的人叫醒。

法治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向往和信仰的神圣使命,愿法律越来越公平公正。

发回重审是一审程序上有违法之处,比如,审判组织不合法,未通知当事人到庭。直接改判是因为一审事实不清或者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举一个 @法眼扫描 正在代理的案件,这个案件已经是第二次发回重审了,按说只能发回一次,但这样奇葩的二次发回重审就让 @法眼扫描 碰到了。

原告是一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 @法眼扫描 代理的总包单位中标后,就将整个工程转包给了一家没有资质的公司,这家公司又将工程分成四个标段,发包给了四个实际施工人,原告就是第二标段的施工人。

由于原告没有和分包公司、总包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所以在起诉的时候就将目标钉在国营单位总包单位身上,认为和总包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眼扫描 代理总包单位上诉后,省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原告只好将目标放在了分包公司身上,但又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分包公司承认和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但认为是劳务分包而不是工程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是劳务承包,但原告坚持是工程承包,不申请劳务承包的鉴定,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构成劳务承包,但由于原告不申请劳务司法鉴定,证据不足,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上诉后,在二审又申请劳务承包鉴定,省法院又发回了。

到现在 @法眼扫描 还等着开庭呢。

总结一下:发回重审主要是程序性问题和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发生的,直接改判是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