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对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是否有影响

公开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对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是没有影响的,反而会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什么是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法官以法定形式组成的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根据案件的审理水平不同而不同。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评案时,陪审员和法官一般先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录,少数的意见也根据事实进行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任何一人决定。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庭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二、合议庭的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委托评估、鉴定的案件;

(3)依法审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

(4)审查案件;

(5)请求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6)根据案件权限及其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判决或者提出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9)处理其他审判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