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项目用地的法律依据
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能源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主业发展,
鼓励获取资源,
同时利于规范管理,
防范风
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的陆上风电项目、光伏项目和海上风电
项目。
第三条
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用地方式、土地性质应合法合
规,权属清晰,不得出现违法占地的情形。
第四条
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节约性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能
用劣地的不用好地,
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
尽量集中用地,
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章
新能源项目用地的性质
第五条
新能源项目的升压站和综合楼(包括海上风电项目在陆地上或填海
形成的土地上建设的升压站和综合楼)
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
应办理建设用地
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
新能源项目的集电线路和送出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
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七条
新能源项目的箱变基础和汇流箱基础如占用土地,应按国家法律法
规或当地法规政策办理合法手续。
第八条
新能源项目的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用地,除了利用乡村道路、防火
通道等公用道路或公益道路,以及光伏项目的场内道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和租
用未利用地且不硬化、
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形外,
都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取得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风电项目的风机基础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手
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光伏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未利用地,并办理备案手续;光伏扶
贫项目和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但不得破
坏生产条件,
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并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实
施;
林光互补项目的场区用地可以租用宜林地,
并按照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和租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