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货!遇到对方恶意抵押怎么办?

遇到对方恶意抵押怎么办

恶意抵押,包括抵押人设立的抵押无法执行、抵押人设立无效抵押、抵押物属于他人即抵押人本无权去抵押,还有最常见的债务人将财产(多为房产)恶意抵押给他人从而达到变相转移财产的目的。

针对债务人恶意将财产抵押给他人变相转移财产的情况,需要考察此时的抵押权人主观上善意的、还是和债务人是串通的;如果是串通的,债权人如何通过撤销该恶意抵押行为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1、恶意抵押认定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因此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根据前述法条可知,恶意抵押认定的要件:

1、债务人存在两个或以上债权人。

2、抵押行为需发生在债务人负有清偿义务时。

3、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4、债务人与该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5、债务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此种情形下,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1、抵押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恶意串通是恶意抵押行为的核心表现,但恶意串通很难直接证明,只能通过一些外化的形式体现。

例如:抵押行为的发生时间于债权形成之后,即事后抵押: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人已负债且无力偿还或未能偿还,仍与其设立债务、办理抵押: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已届清偿期,经过长时间后债权人仍未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亲属关系或者关系比较密切等。

2、债务人是否因抵押行为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

实务中,对于债务人是否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最直接的体现便是于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债务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该等裁定书中,法院会根据执行的情况,对债务人银行帐户、车辆、股权、房产等进行说明);或者债务人在进行抵押后,确已无法偿还其他债务的,均可被认为是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

举例:

陈某为自然人甲向银行贷款一事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之后,陈某因与郝某已存在借贷关系,又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郝某(此时,银行对甲的债权期限已届满)。

甲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其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经银行调查得知,因陈某已将其房产抵押给郝某,导致其无法履行对银行的债务,故,银行将陈某与郝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抵押行为。

陈某为自然人甲向银行贷款一事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之后,陈某因与郝某已存在借贷关系,又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郝某(此时,银行对甲的债权期限已届满)。

甲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其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经银行调查得知,因陈某已将其房产抵押给郝某,导致其无法履行对银行的债务,故,银行将陈某与郝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抵押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郝某之间的抵押行为,实为事后抵押且办理抵押登记时,双方债务尚未到期:郝某在得知银行对陈某提起诉讼后,虽也提起的诉讼,但未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与常理不符,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除此之外,陈某无法对其尚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郝某之间的抵押登记。

一旦撤销了该二人的房产抵押登记,银行作为债权人即拥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维护了自身权益。

需说明的是,以上是列举了一宗成功撤销了抵押的例子,实务中,亦存在着大量的被法院认定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从而不予支持撤销的例子。

3、主张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对于实务中的(房产)恶意抵押行为,债权人如认为债务人的该等行为是恶意的、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是串通的,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并加以举证,从而提高撤销抵押登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