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仲裁、公证的协议及处理方案

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拆迁量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很多被拆迁人选择通过仲裁或是协议公证来维护自己拆迁中的合法权益。那么仲裁与协议公证谁更有效?房屋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如何处理?拆迁补偿协议予以仲裁确认有什么优势?在此篇中征地拆迁沙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仲裁和公证哪个更有效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单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证机构的责任与行政机关无关,仲裁是“准司法”程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公证机构主要职能是证明,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通常直接影响不大,如果公证机构因过错开出虚假的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比较大的可能是公证债权文书,这种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表示,在执行程序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问题,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庭审查后认为确实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对于违反公证法和公证员准则的机构个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于这种情景,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强拆。如果确实存在违法强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拆迁补偿协议予以仲裁确认的作用

通过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确认,使拆迁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需要强调的是,通过确认拆迁补偿协议,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使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增强,起到了防范纠纷发生的作用。

通过确认拆迁补偿协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转化为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内容,一旦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将依据裁决书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这一点,沙立星律师认为由于当事人手中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其权益得到有效法律保障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以上就是“征地拆迁中仲裁、公证的协议及处理方案”的有关解读,征地拆迁沙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拆迁协议一经确认,即行生效。仲裁机构将会及时跟踪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做好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督促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