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冷静期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没去领还可以领吗

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了,一方没去领离婚证,到期后重新申请,或起诉离婚。冷静期后有一个月时限领取离婚证,如一个月内有一方没有领取,此次离婚申请无效,已经领取的一方手中的离婚证也无效。协议了离婚冷静期过后需要双方到民政局领离婚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证办理流程: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

综上所述,静期三十日满,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