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何时可以拔枪?有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

、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严重危害公***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

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

施,足以对公***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

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

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

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

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

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

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

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

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