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的特征包括哪些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先后三次提到了“权威”这个词: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运行;公民依法办事。
扩展知识:
在法律实践层面上,中国已基本实现了法律运行的正常化,法律与制度的权威已逐步树立起来。总体来说,像“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破坏法律权威、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况基本上被严禁和杜绝,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权利,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公民的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增强,并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付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实施监督的力度加大,司法、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冤假错案逐渐减少;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依法定程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被严格控制在法制范围,维护了政治稳定的大局和团定团结的建设环境,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及相关制度正逐步显现出其巨大的力量和崇高的权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加之全球化浪潮的洗礼,社会自身对法治的客观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和迫切,党和国家从前主要依靠政策及人治化手段管理社会的做法将由依法办事所取代,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领袖个人权威的无限寄托将由对法律与制度权威的依赖所取代,法治将取代人治。这些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这些趋势是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中已经孕育和预示了的;并且,邓小平的上述思想是联结中国社会法治化的现实与未来的桥梁,中国人民将借助这座丰碑与桥梁,以中国法制建设已取得的成就作为基础,去构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理论与新实践大厦,从而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