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需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
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双方当事人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的债务,追加夫妻另一方为本案被执行人。如果追加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经查确实该笔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就应当及时予以解除。
2、规避执行的行为
债务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其大学刚毕业一个月的儿子名下有23万元存款,就依法追加其儿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该笔存款。被执行人的儿子提出了异议,要求其提供他该笔存款合法来源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儿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后被执行人承认是他存在儿子名下的。目前该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已用此笔存款归还了欠款。
3、执行中追加担保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追加:
_1_执行中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法院就应追加该担保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_2_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 围内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