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
在人道主义工作中,权益保障涉及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在冲突或危机发生时,保障人们的生命、尊严和诚信免遭暴力、胁迫和剥夺。权益保障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组织、国际人权法组织和国际难民法组织***同发起并签署的一项义务,非政府组织在人道主义事业中的角色通常是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支持权益人寻求权利及职责主体履行其职责,并在必要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4.7.1 关键问题
人权受到灾害威胁,往往因为国家无力履行其保障职责,表现为国家无法降低公民对致灾因子的暴露度或无法应对导致人群脆弱性提高的胁迫因素。例如:
(1)如果在建造教学楼之前,学校未利用地震工程学原理进行充分论证,将教学楼建立在地震高风险区,使得儿童暴露于灾害中,或未能保护孩子们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可考虑由当地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2)如果人们的饮用水在水灾期间受到污染,而当地政府并没有提供安全的替代水,人群对经水传播疾病的脆弱性增加,可考虑由当地政府承担控制经水传播疾病的责任及未能保护其公民获取基本服务的责任。
(3)如果政府允许在容易出现强降雨和山体滑坡的区域砍伐树木,对于砍伐行为没有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对被砍伐的林地实施任何风险管理措施,那么在山体滑坡等灾害发生时可以认定政府失职,因为政府有义务保障其公民的权利。
气候变化可能对人们的权利产生更多威胁,包括生命或者生活质量。例如:
(1)由于部分地区的用水压力增加,不同利益团体对有限的草场和水资源展开竞争,他们之间可能会发生暴力事件和故意抢夺行为,如牛群袭击事件。
(2)由于沿海地区的暴露度较高,受海平面上升影响,沿海地区的居民可能被迫迁移。目前,缺乏法律条文和社会准则来保护气候移民,缺乏对移民的安全迁移、融合迁入地及保护性开发G的支撑。
(3)洪水等灾害发生后,妇女和儿童在临时避难所可能会遭遇虐待和暴力。
(4)如果国家或地方政府面临迁移大量受灾人群的压力,一些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可能不会得到满足,而被迫接受政府实施的那些“不公平的解决方案”。
(5)大型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如生物燃料和大型水坝项目,暗藏导致项目区居民“被流离失所或被搬迁”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拆迁可能以胁迫或暴力的手段实现。
当生命和尊严受到威胁时,人们通常会主动采取自我保障策略,以免人身安全或生存G受到更大程度的伤害或暴力侵害。在面临***同的威胁时,社会组织G通过代表集体权益,帮助民众对责任承担者施加压力,以保护和尊重民众的权利。因此,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作用是增强民众自主保障能力,为他们补充能量和资源,保障受危人群的权利。
综合灾害风险管理与气候变化适应的10项原则在权益保障领域的应用指南
*参考所有相关组织在这方面的政策。
案例分析: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国家在泥石流死亡灾难中失责65
原告和案发地:巴德耶娃家族VS俄罗斯(2008年)
俄罗斯提尔瑙子小镇拥有25000人口,坐落在靠近厄尔布鲁士山地区。从1937年开始的有文字记录的材料就显示,该地区易发生泥石流,由于泥石流会不定期地袭击村镇,当地政府分别于1965年和1999年安放和修筑了淤泥拦蓄设备和淤地坝以保护当地居民免遭泥石流袭击。
1999年8月20日,泥石流袭击了水坝,造成严重损害。1999年8月30日到2000年7月7日之间,当地政府收到一个负责监测高海拔地区气象灾害的国家机构发来的一系列灾害警告。但是,大坝的重建在当时似乎并不可行。因此,避免人员伤亡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观察哨,警告平民即将发生的泥石流灾害,但这项措施并没有得到实施。2000年7月18日,泥石流冲进城镇,淹没了一些住宅小区。随后,提尔瑙子小镇又遭遇了一连串泥石流袭击,直到2000年7月25日。灾害***造成八人死亡,其中包括弗拉基米尔·巴德耶娃,灾害也给其他居民的生命造成威胁。弗拉基米尔·巴德耶娃的妻子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俄罗斯联邦侵犯了该公约的第2条,未能积极履行生命保障权的义务。判决理由如下:①没有建立法律和行政法规用以防止灾害对人民生命权的威胁;②当人民生命权受到侵犯时,联邦政府未提供合理的司法回应。该公约第2条规定,国家要积极履行保障其管辖范围内人民生命安全的义务。这包括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两个方面。
法院判决认为,国家必须建立法律和行政法规,以防止对人民生命权受到侵犯。该义务的范畴取决于威胁的来源及可缓解程度。这项义务适用于即将发生的清晰可辨的自然灾害,特别适用于人类居住地区的常见多发灾害。
当地政府在1999年收到了一些有关提尔瑙子地区泥石流风险加剧的警告。其中一个警告明确表示,如果忽略这个建议、不采取措施,泥石流将会带来前所未有的伤亡。因此,在需要防止此类损失的工作范围或时间限定上不存在异议。但是,尽管有这些明确的警告,政府并未采取措施来防止公民免受灾害影响,并且未给出不作为的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当地政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实施土地规划和紧急救援政策。此外,法院还发现了阻碍救援政策执行的管理缺陷,这些足以说明弗拉基米尔·巴德耶娃的死亡及其他申请人遭受伤害与政府的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因此,当地政府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即颁布第2条实体条款所要求的使生命权免受威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院判决认为,必须正确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管理这些条文的政府部门必须了解灾情、案情及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明确与案件有关的政府官员或机构。在发生人员死亡后,司法部门必须独立开展公正的调查,以确保造成法律和行政管理条款失效的机构负责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死亡事件发生一周内,检察院对弗拉基米尔·巴德耶娃的死因开展了刑事调查。但是该调查仅限于追查死亡的直接原因,将死因认定为建筑物倒塌。该调查并未考虑安全保障问题和地方政府的责任问题;更为重要的,无论是刑事、行政还是技术调查,这些问题都不是调查目标。特别是地方政府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回应遭到众多媒体所指责和受害者所投诉的“关于维护泥浆防护基础设施不足或政府未能建立预警系统”的问题。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对监管系统的运行缺陷进行调查,也未指定工作官员或机构参与事件问询,法院的判决结论是国家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程序条款的规定。
这个案例是国家必须履行维护其公民安全和福利义务的有效例证,告诉世人,政府没有履行义务时,必须采取措施寻找不作为的原因。
让当地政府承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是任何灾害和气候风险管理项目的核心因素之一。
“这次事件的最终决定明确指出,这些政府的义务(国家有义务尊重、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命权)在面临常见多发灾害时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角度来讲,常见多发灾害的意义在于它是可以预见的。这意味着政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有物理灾害带来威胁,因为他们过去见证过这些灾害的发生。因此,各国政府都应当了解人民生命面临的潜在威胁,并在可预见的威胁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权利66。”
工具和资源
更多信息和链接,请参考工具和资源第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