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

法律分析:自己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或同时为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代理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前者如A委托B购买生产急需的某种原料,恰好B 有该原料欲出售。于是B就以A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将自己的原料卖给A.后者如A委托B销售纯净水,C同时亦委托B购买纯净水。于是,B分别以 A和C的名义订立一份纯净水买卖合同。现行合同法对上述合同未作规定,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 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但其法律行为,系属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