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定罪量刑中体现的人文关怀
其实。
■肖传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尤其是法律中的人文主义精神不断体现,人文关怀不断彰显,这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价值追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潮流,几经修改,显示出更多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
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证人及相关人员的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现实与理想、前途与命运的真情关切, 对其应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刑事诉讼是一个公权力行使的过程,公权力代表的是国家,具有极大的威权,而其相对方则是一个个的个体,所以,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人权、滥用权力等现象,因而应当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法律,它与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及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直接体现。所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法律人文关怀方面,刑事诉讼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精神主旨。这是我国部门法第一次对人权作出的规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使“小宪法”名副其实,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和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的人文关怀精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旧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但实践中并未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设置了一系列旨在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配套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如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种规定克服了过去片面重视口供的做法,使刑事诉讼法更具有人情味儿。
其次,证据制度进一步完善。这次修改加强了对证人安全的保护。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再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