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自愿原则:各方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协商和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欺骗或滥用权力来限制对方的自由意愿;

2、自主权原则:每个民事主体在合法范围内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3、公平公正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各方应当按照法律、合同和道义的要求,平等对待、诚实守信,不得违背公平原则谋取不当利益;

4、保护弱势原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和关注,确保其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维护;

5、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履行承诺和合同义务,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

6、公***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利益的要求。在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时,应当兼顾公***利益,避免对他人权益造成不合理的侵害。

民法的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