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应具备哪些基本能力
人民法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因此,人民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能力:
一、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司法权力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执行职务中行使裁判权就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需要有很强的政治洞察力、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如果一个法官缺乏应有的政治觉悟,就无法能动地司法,容易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就无法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就无法通过司法办案来实现党的宗旨,司法也会失去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法律理论水平。法院系统要求法官职业化,就是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具体来说,法官不但要有熟练操作天平的技巧,而且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三、人民法官应当具备说服磋合能力。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不是不是绝对的超然,不是对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当好一名法官就必须具备说服磋合能力,磋合成功了,双方互谅互让,矛盾化解了,你才称得上一名好法官。
四、人民法官应当具备宽广胸怀。作为法官,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时候不宜广泛采用对付敌我矛盾的暴力手段。然而,司法裁判涉及到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有时会受到当事人的误解、谩骂,甚至围攻。面对这些行为,法官有时需要忍辱负重,要慎用强制措施,以体现司法的谦抑性、人民性。人当好一名法官就必须具有宰相一样的肚量,容忍当事人一些过激行为。
五、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淡泊心境。当好一名法官就不要太在乎外界的世俗评价。在现实中,社会公众是以行政级别的高低评判一个人在机关单位工作的成功与否,水平高低与否,优秀与否,但是当好一名法官就应当以出世的心态做好入世的审判工作,要自得其乐,刻苦钻研业务,以精湛的业务水平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追求,而将人情冷暖、世态炎凉视为过眼云烟。
六、人民法官应当具备舍身护法的精神。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常常面临权力的拷击、金钱的诱惑、人情的干扰、甚至黑恶势力软硬兼施的威胁,如果法官没有舍身护法的精神,法官就无法“匡扶正义,惩恶扬善”,就无法保护贫弱群体的利益,就无法超然于物外,公正裁判,最终法官也会失去本来的意义,丧失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