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法令的基本内容
所有关于奴隶的法令,都有一些***同的规定。在所有条款中都严格规定了种族画分,只要是有黑人血统的人,不论是奴隶还是自由民,就被视为黑种人。子女的身份随母亲而定,因此自由民父亲和奴隶母亲所生的儿童,仍然是奴隶。奴隶几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凡涉及白人的诉讼,法院不采纳黑人的证言;奴隶不能订立契约,也不能拥有财产;就是在遭到白人袭击时,他们也不能还手。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使社会对奴隶得以实行控制∶奴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主人的场所;没有白人在场,他们不得聚众集会;他们不得自备枪械;他们不得学习文化,或传送或持有“煽动性的”印刷品;他们不得结婚。而且采用各种方法迫使奴隶遵守这些法规,如有违犯,规定有许多刑罚,诸如鞭打、打火印或监禁;除强奸或谋杀白人等罕有的案件外,死刑很少使用,因为这意味着财产的毁灭。平日有巡逻人员监视奴隶。晚间更是如此。奴隶法令并非经常严格执行,但一旦发觉有任何骚动迹象,州的有关机关就戒备异常森严,而执行也就更为严酷。
在南北战争后,立即制定的这些黑人法令,虽然各州互不相同,其目的都在取得能长期供应的廉价劳动力,并且也都继续把获得了自由的奴隶当作劣等人。还有一项规定流浪罪的法律,该法律宣布,黑人如果失业又没有固定的住址,就是流浪汉;认定为流浪汉的人便可予以逮捕,处以罚金;如果无力偿付罚金,就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服劳役。对于“受雇”的黑人孤儿和其他依赖白人(而且常常是其过去的主人)为生的黑人青年则有学徒法令加以规定。有些州对黑人可以拥有的财产种类加以限制,而另一些州则不许可黑人从事某几种业务或从事技术性的行业。原来是奴隶的人不准携带枪械;除了在涉及其他黑人的案件中,也不得在法庭作证。法律规定黑人之间可以通婚,但不同种族之间的通婚则受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