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明显。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而且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独立性难以保障。在地方党委握
有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大权和地方政府握有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指令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致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权缺乏独立性还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成为地方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超出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正如有人指出,现在许多地方法院实际上成了“地方的法院”,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从属于和听命于地方的法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破坏了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2、法院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的设置、管理和运作未能很好地体现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而是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使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这首先表现在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其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设有审判委员会,另外还有主管院长及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由于审委会成员、主管院长和庭长都属行政角色,他们通常不参与庭审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就如同医生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这严重违反了审判的基本规律,使法庭审判和双方的法庭辩论、质证过程流于形式,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很容易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再次,法官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被当做行政官员进行管理,压抑了法官的独立性,也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3、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严,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不可否认,在中国法官队伍中,不乏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良好品行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使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成为一种大众化职业,大量未接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纷纷进入法官队伍,其中一些人还被安排在院长、庭长等领导岗位上,从而使中国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8万多名法官中,研究生层次的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尽管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加强,但至今法官队伍中仍有不少人达不到最低学历要求。
4、司法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由于现行一些法律存在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加之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等因素,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一体执行。一些案件承办人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随心所欲,任意取舍,完全超出了正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直接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例如,刑事审判中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民事审判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现象。另一方面,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制衡机制不够顺畅;刑事司法系统抗制犯罪的效能不尽人意,刑罚的及时性、必定性不能充分体现,以至于出现刑罚量同犯罪量同步增长的局面;同时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刑讯逼供、滥施强制、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民事诉讼
领域,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审执脱节、法院裁决难以切实执行成为普遍问题,一些法院裁判成为“法律白条”。在行政诉讼领域,由于观念滞后、配套制度不健全及执法环境不佳等原因,使行政诉讼几乎走入困境,行政诉案件少、撤诉多、审判难、执行差的问题十分突出。
5、司法腐败成为社会公害,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面临严重挑战。受司法体制缺陷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国司法队伍中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呈蔓延态势。司法腐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轻者吃请受礼,重者索贿受贿。司法腐败必然会引发有法不依、办案不公甚至践踏法治的后果。例如有的司法人员为袒护一方当事人,故意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滥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一些案件因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不仅会直接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会动摇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破坏往往是致命性的。严惩司法腐败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