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区援助中心区别
二者不一样,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法律援助中心是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2、援助与服务对象不同
法律援助对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法律服务所的对象是基层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
3、提供援助与服务的人员身份不同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执业律师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基层法律事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帮助。
4、收费情况不同
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接受法律服务所中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需要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