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完成近代转型的标志
中国法律完成近代转型的标志是清末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
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负责修订法律。在此期间,修律大臣们以“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政教风俗”为原则,展开了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
通过这次修律活动,中国法律从传统走向了现代,从“以礼入法”走向了“以法为主、以礼为辅”,初步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同时,这次修律活动也促进了中国法律的国际化,使中国法律与国际接轨,为后来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说清末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是中国法律完成近代转型的标志。
中国法律的特点:
1、以人民为中心:中国法律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坚持党的领导:中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法律的重要特点。
3、宪法为基础:宪法是中国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5、以实体法为主:中国法律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为辅,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6、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国法律尊重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的统一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