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的代理资格和业务范围;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采购文件编制等组织实施情况;
(四)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实际采购价格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