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
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法律尚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优先在于保证国家法制内部的统一与和谐。
法律保留:是指凡是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行政规范中予以规定。其目的在于禁止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财产权等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予以干涉和侵犯。
扩展资料保留标准规定,《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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