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对幼儿园监控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 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