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撤诉。

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拥有的权力有:

1、起诉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4、申请回避权;

5、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

6、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

7、申请强制执行权;

8、申请撤诉权;

9、上诉权;

10、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