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的不公是如何造成的

很多人在官司失败以后,会觉得法律很不公平,明明自己的事情有理,到了法庭会变成“无理”的事情。笔者经过总结发现,很多当事人都是在经历了以下类型的事件后,感觉自己受冤了,究竟这样的失败,是真的“冤”还是“不冤”?有时输官司,输的不是理,也不是没有证据,而是不懂司法程序,也有很多人出于个人好恶等原因,把道理当做法律来用,认为证据随时可以用嘴提出来,认为有理可以走遍天下。

以不出庭作为反抗输官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大部分时间原告是会出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较多。特别是拖欠工资、欠款、违约一类的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多见一些。部分人会误以为自己不在场,法院“不敢”判决。可是《民诉》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经判决,就会产生法律效力。这时候被告会觉得要自己承担那些后果是不公,是无法无天的行为,之后再焦虑不安的请律师来挽回。也为此在内心留下法律不公的心理印象。

不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如果当事人不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及时起诉,依上述规定,就丧失了胜诉权,起诉到法院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这个时候的当事人又会觉得自己遭受了不公,他们认为平常人家不会成天吃饱了打官司玩,普通百姓也没有那种文化背景去学法律。

不懂举证的期限与举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提交证据、想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不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而不提前提交申请,等到开庭的时候已经来不及。法庭上很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按时提交材料,开庭的时候对法官说:“我有证据,证据就放在银行里,不信你们就去调查!如果我骗你,我就天打雷劈!”熟知,法院是审理部门,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事先不提交或申请调取,那自己就得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意识中的“输”与“赢。很多人去请律师打官司,都会问:“你说这个官司输的可能性大一点,还是赢的把握大?”其实所有的官司,没有绝对的输与赢。比例如一个雇员受害赔偿的案件,老板请了这个工人,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了伤。这是事实存在的问题,请个律师是因为他们懂司法程序那一套东西,作用不过是减少不合理的赔偿、出个策略、跑跑腿拿一下那些材料,整个诉讼过程中代替自己“说话办事”。并不能把白的说成黑的,把明明是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特别是打架的案子,原被告双方那么努力地向法官证明自己被打,有什么意义?双方都去医院看病了,就是彼此赔偿的问题而已,这样的官司没有输家,也没有赢家!

立法缺陷。中国每一年都有会新的法律颁布,也有修正案在颁布,可是仍旧赶不上人们各式各样的需要;有的法律已经可以废除了,有的还在用。公平原则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纳的原则,并不是万能定律。比如说最近人们常讨论的话题,男人被“强奸”一事,这类事情在社会上是事实存在的,可是法律上只规定了女人才能成为强奸的受害者。那男人怎么办啊?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来定刑。故意伤害罪要达到轻伤或伤残等级的地步才能论罪定刑。可是众所周知,强奸罪怎么能导致一个人受多大的伤?又不会伤筋动骨残废,顶多被迫着感觉自己的自尊心受了伤害、被侮辱了、人身权遭到侵犯了。所以,到目前为止法律上还没有对男人被“强奸”一事颁布相关法律。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打的就是你懂不懂程序;有了证据并不代表你能赢官司,懂程序也不代表你能胜诉。只有二者合一才能提高胜算。特别是把道理当做法律来用是行不通的,公安局负责调查取证,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理,监狱负责收押,公检法三个部门的职能分开,就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的体现。尽管生活贪赃枉法的事情也很多,但在诉讼程序面前,事情操作不当就没有绝对的“公平”与“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