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的西欧封建社会的法学

与中国封建社会的法不同,呈现出极为分散的状态。在西欧大陆长达几百年以至一千多年间,除罗马法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日耳曼法、教会法、地方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国王的口令等,错综复杂地相互并存、结合或竞争,因而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学说。

由于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象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附庸,以教义代替法律。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当时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把所谓上帝的意志奉为最高的永恒法,即使是高于实在法的自然法也被认为是从属于永恒法。

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和成长,同时出现了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自12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前期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派法学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从而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那时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的世俗法学家。这种新的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初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基地,这所学校最初就是传授罗马法的。

与西欧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基本上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地发展起来的,英国中世纪法学主要是研究英国的普通法,从大量的判例来阐述公民的权利、商品交换和其他的法律问题,但也吸收了若干罗马法的原则,以补充和丰富英国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