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扩展资料

一、《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

二、《大明律》在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