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法律赋予债务人有哪些权利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 先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五)合同撤销抗辩权。

(六)合同解除抗辩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七)债务抵消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八)标的物提存权。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九)债权人怠于通知抗辩权。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十)时效届满抗辩权。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十一)债权债务转让后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 债权转让通知 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人什么权利是合法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债务人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一)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二)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三)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四)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