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修订内容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八章五十七条,修订草案***七章五十二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体例结构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二)关于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整合现行法律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其他章的相关内容,在厘清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关系的基础上,构成一般预防,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三)关于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四)关于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五)关于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重新犯罪的预防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诉讼中的预防工作,二是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三是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以增加法律刚性。

参考资料:

中***人大网-中华人民***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