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志刚案件,我想知道北大学者在建议书里面关于要求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理由是怎么写的~万分感谢!

北大学者的建议书内容从来没有对外披露过。

但是可以猜的到,应当是引用这一条: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派出所将孙志刚强行送往收容站,之后收容站强行限制孙志刚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收容、遣送;

(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而该行政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均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原则相抵触,否则抵触部分无效。正因如此,所以该行政法规在事件发生后被完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