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界的朋友,有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条解释~~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还派生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开始后,保障民权、罪刑法定的思想逐步被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确认。到了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该原则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未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