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一、言词证据包括哪些
1、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2、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4、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二、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一点在言词证据上十分突出。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明确表示的是,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记忆的内容通过人的记忆生理规律因素,往往可以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虽然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证人一般与案件是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从客观的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4、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 因为 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对此在法院工作过多年后转为刑事律师的王海英律师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导致 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三、实物证据
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审计人员通过盘有名种财物的实在性而取得的审计证据,如实际观察和实地盘点某类资产、存货,是这此财产物资实际存在的最好证据。
2、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