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其他篇目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卫禁律

***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

卫禁律在警卫宫宝方面,规定了许多维护皇帝的住所及其人身的安全与尊严的条款。如“擅入宫门者处徒刑二年,擅入殿门者处徒刑二年半,如手执武器则各加二等治罪。擅入上阁者绞,如持武器人皇帝停留所在者斩。”

关于保卫关津要塞方面规定:禁止私渡关津要塞,如私渡者处徒刑一年,不应渡而主管官吏发给凭证的,双方同罪。偷越国境者,加重处理,徒刑二年。戍守边境的官吏如果玩忽职守或烽候不警者,处徒刑三年;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和城戍者,则处死刑。这些规定对保卫唐朝的国防,防止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导主权不受侵犯,是应当肯定的。

(二)职制律

***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

1.关于官吏的设置及职守方面的规定

唐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负担,防止官僚结党营私,比较注意精减政府机构,不得随意增置官员的人数,如署置过限或不应置而置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三年。由于官吏是执行封建国家职能和政策的工具,因而对官吏的选任极为重视。职制律规定,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各级官吏都必须忠于职守,官吏要严守机密。

2.关于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

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而不枉法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此外,官吏如收受所辖区人民财物或役使人民的,或向其借贷财物、奴婢、牛马以及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者,都以贪污论罪。唐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3.关于驿传方面的规定

唐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及时下达朝廷颁发的政令,建立了严密的驿传系统。职制律规定,不应人而人驿者,笞四十。致使延误公文日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最高徒二年。如贻误军情严重者,处绞刑。

(三)户婚律

***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法律。

(四)厩库律

***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关于牲畜管理,规定官有牲畜如疗养不得法以致死亡,处笞刑和杖刑,私惜官畜、驿马者,处杖刑等等。关于仓库管理,规定了严格的制度,如库藏被盗,主管官吏处笞刑乃至徒刑。对库藏品保管不善而致损坏者,坐赃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五)擅兴律

***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

唐律为了严格控制军队的指挥权,严禁随意调发军队。法律规定,“擅发兵十人以上者,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千人绞”。军队出征时,如因调拨兵马、物资而贻误军机者,判以“乏军兴”的罪名,处斩刑。为了防止随意兴造,加重人民的负担,擅兴律规定,凡有兴造必须上报,如无法令明文而擅自兴造及征发摇役者,一律视同非法。

(六)贼盗律

***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维护封建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唐律为了保护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巩固封建统治和私有财产制度,对盗贼的惩治是极其严厉的。

《贼盗律》对于直接危害封建国家统治并列人十恶大罪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行为的处罚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有犯者,不仅本人处死,其亲属或没官为奴婢,或者流放。甚至口陈欲反之言,而心无真实之计,并且无状可寻者,也要流二千里。

另外,《贼盗律》对谋杀罪、窃盗罪、强盗罪都作了详细规定,并且严禁买卖人口。

(七)斗讼律

***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

唐律关于斗殴有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并且尊卑、贵贱同罪而不同罚。关于告诉方面,规定除谋反叛逆以外;其他诉讼均有尊卑贵贱的身份限制。

(八)其他

此外,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内容十分庞杂、广泛。

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