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见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见证人,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但与事实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保人亦称保证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担责不同。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连带清偿;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用承担任何实体民事责任。

3、作用不同。见证人没有实际法律含义,仅起证明事实存在的作用。担保人指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为某项债务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实际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自己的担保资产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义务。

担保人的条件

担保人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包括以下这些: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由上可知,见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是概念不同、担责不同、作用不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