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受铁岭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铁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三)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
(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七)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
(八)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手续;
(九)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十)负责对全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审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利益的需要。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有关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规划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划定征收红线范围;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由市维稳办负责审核;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