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依法行政?
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基本要素,是其基础和关键。 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行政。 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公意),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在我国,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是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而被提出来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我们认为,我国的依法行政,可以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依法行政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活动;既是目标,也是过程。它具有以下特征: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是治“官”,而不是治“民”的。在我国,既不可将依法行政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也不能将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法治国,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只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方面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并且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涵义十分丰富,依法行政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是其基础和关键。 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事务。国家公***行政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本质区别:第一,行政的目的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标准,而是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社会文明进步为己任;第二,行政费用开支不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而是依靠国家财政;第三,行政活动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强制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政府的单方意志。由于公***行政具有这些特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就有扩大和滥用职权的内在动力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损害的客观可能性。特别是在行政权力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产生帕金森定律所说的机构膨胀、不计成本、效率低下的“机构病”和布坎南学说中的权力扩张和寻租腐败的问题就是必然的。因而必需用法律对其职权及其职权的行使予以严格规范。 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公意),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没有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法律,所发挥的行政作用也应予以肯定,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创制活动只能作为一种行政活动,且本身也存在“依法”进行和保证内容“合法”的问题,凡与法律相抵触的规章、办法等不仅无效,甚至会被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仅停留在法律具体条文的机械理解和运用上,是不利于依法行政的。 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优位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为行政,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工具,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之所以能成为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手段,不仅在于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赋予和派生出来的;也不仅在于法律是衡量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独具的至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如我国现行法律在行政程序上的听证程序、公开程序、说明理由程序等规定;在行政效力上对违法行政应予撤消、宣布无效的规定;在行政责任上对违法行政责任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规定;在行政救济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的规定等都是约束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当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按照经过合意达成的法律规则进行运作,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进行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任意与专横就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止;反之,失去法律约束的行政权力就会像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行政活动中的人治必然抬头、寻租必然出现、腐败必然滋生。 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依法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随着现代行政管理范围的日益扩大和管理的事务日益增多,行政管理的作用日益提高,积极行政和追求行政效率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和理解。当然,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根据“主权在民,限权政府”的原则,从防止行政权力专断滥用的角度,对行政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加强立法力度,对不断扩大的行政职权和行政领域加以约束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