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采光权

民法典关于采光权

民法典关于采光权,采光不仅能让我们更进一步地与自然亲近,更是实现节能、保护人体健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很多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很少人会注意到房屋采访的问题,以下分享民法典关于采光权。

民法典关于采光权1

一、采光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为。

影响他人房屋的正常日照采光,即便建筑物合法,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生侵害结果。

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

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三、侵权建筑物是否经过审批和侵犯采光权有关吗

许多侵权的建筑物经过合法审批,但这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建筑物无论是否取得合法审批,只要造成了采光、日照事实上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合法审批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日照权侵害的免责事由。

再者,新建筑在建盖前已做的采光、日照分析报告不得作为新建筑建盖完成后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的唯一认定标准。

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采光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处理采光权纠纷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

民法典关于采光权2

一、我国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3、《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4、《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5、《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6、《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实践中关于采光权的法律适用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民法典关于采光权3

一、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阳光权被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对采光权的侵犯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

二是房屋拥有完整的建筑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也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影响到了相邻方的采光权。

针对第一种情形,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

针对第二种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是否侵犯到相邻方的采光权,应具体测量,简单来说应保证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

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于日照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法院认定某建筑侵犯相邻方的采光权之后,房产商需作出相应赔偿,从理论上来说,赔偿内容应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以及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三、阳光权有哪些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日照、通风和日晒都是属于相邻权的一部分内容,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处理好相邻关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对于该部分内容进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