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问题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趋势使得在世界市场上的规则一致,有利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主体进行民事交往.因为由于所有主体都适用同一规则,使他们交易行为的成本降低,预期更明确,纠纷发生时的解决也更加方便。这种统一趋势有助于资本和资源在世界范围能更有效的配置。

国际贸易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还包含很多软法性质的规则。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这制定主体也不同。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

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