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还要做笔录吗

案件到法院还要做笔录。

法院办理案件的程序如下:

1、诉讼阶段,准备好诉讼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书写诉讼状,如实把事情的经过用书面形式表述;

2、受理阶段,法院会对述求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标准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法院决定对此立案;

3、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给被告发放传票,传唤被告,这期间可以互相拿出相关证据,期间双方可以调解;

4、开庭阶段,法院正式受理,进行对此事的调查,双方的辩论,以及评议到最后的宣判。

证据的法定种类如下:

1、书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下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