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什么意思

权限内肥料登记初审的事实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2012 年第七十四号修订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2.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0 年 32 号令)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