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否有效?

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

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所有证,简称土地证。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填发的一种土地(包括房产)所有权凭证。用以代替原来的土地房产契约。

对农民新分得的和原有的土地房产、富农保有的土地房产以及地主分得的土地房产均发给此证。证上写明各段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房屋间数及持有者全家人的姓名等。城市郊区完成土地改革后,对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发给土地使用证,对农民原有的土地则发给土地所有证。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所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