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有哪些?
新增权利:
《民法典》第264条: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
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
一个更有效的监督。
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让村民化被动为主动。
注意:
该条论述的权利人是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村民,为了方便,本文都将称之为村民。
村集体组织成员和村民相比:范围要更小,村集体成员主要是指户口户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换句话说:
基本上如果你户籍在该村,且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土地关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该村的村集体成员;
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成为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
相比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村民监督权,民法典规定的该权利有哪些不同?
对于权利监督,首要是知情:
如果你对一件事情,根本什么都不知道,或者这个事情发生后,才告诉一个模糊的内容,让你事后去监督,去救济。
这不仅仅耽误时间,也让自己权益得不到预先的保护。
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问题。其实在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规定。
主要规定为: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公示:总结如下:
1、《村委会组织法》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由村委会公开,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物权法》
村委会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该些规定对于村民来说,关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会决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阶段,才知道的。
即便是接受村民查询。
查询的意思也是:查看询问,是只能看,只能问,而不能复制。
要知道,在我国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也是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只有一个备案义务。
这意味着:村民会议对于公开的具体内容、具体数额,都是可以自行规定的,也可以规定查阅方式和查询流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从以上可以看出
首先不易保留证据。
再次公示内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询,但查询的方式和方法也无规定。
最后可能导致
权利将得不到救济和村委会也得不到有效监督。
而《民法典》的规定将让村集体组织成员更方便监督,因其知情权更明确、范围更大。
查阅和查看、复制。
虽然几个字的差距,但却完全不同,更有利于村民实行监督,减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也有利于村民固定证据,事后救济。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征用补偿,在总则作出“为了公***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权益和程序征用、征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分则作出具体性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之前我文章之中提到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
这意味着对于我国的农村,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这个政策下,农村土地、乡村经济的潜力,将会极大被挖掘开发。
而在这其中对于农民的自治性组织村委会和其的负责人的监督,就尤为重要了。
总结:
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你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你想得知一下,你们村现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情况,你们村的公示时间是下个月末。
你现在可以主动要求查看,而不是以前的依照村约,你需要下个月过来,等待公示。
你现在也可以查阅复制,而不是以前村委会说的只能看看
你现在还可详细要求查看全部,而不是以前村委会说的只能看看大概
对,这些就是《民法典》赋予的新的权利,更明确的知情权,更有效的监督。
下面为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2007生效)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