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 发生交通事故 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 造成交通事故 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