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与农村法律援助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求解释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与农村法律援助的联系是都是为农村基层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两者的区别由以下几点:
1、意思不同: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其一村一顾问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农村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维护困难村民合法权益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农村法律援助是从事法律事务过程之中对有困难的群体减免相关费用的一种措施。
2、性质不同:
农村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农村法律顾问则不是政府设立而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构建的。
3、服务范围不同:
顾问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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