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律礼法融合表现在哪些方面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

唐代统治者在儒家思想原则的基础上,统一了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政教为本,刑罚为政教为用",正是唐代礼法结合思想的体现。法律的功效和礼以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了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了《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以接近完成。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儒家所提倡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我国礼是上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

更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体现了"三纲"的原则。"三纲"在唐律中具体体现为:

(1)"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手,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利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唐朝的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凡违反"君为臣纲"的犯罪,都处以最严酷的刑罚。

(2)"父为子纲"反映了儒家提倡孝道和以孝治天下的主张,唐律"一准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3)"夫为妻纲"在法律上体现为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在唐律中有许多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的规定。

3、 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它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其主要体现在:

(1)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贵族、官吏可以根据自己的阶品分别享有免受刑罚、免纳赋税、免服徭役以及世袭官爵等特权。唐律制定了议、清、减、赎、官、当等为贵族官吏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使他们可以在犯罪后轻易地避免一些处罚,实际上是有罪无刑。

(2)良贱异法。

唐律将人民分为良和贱,贱民与良人在各方面的地位都不相等。

由此可知,唐统治者自觉地维护等级特权,公开表明《唐律疏议》是一部封建特权者的法典。

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的各代王朝,也是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