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提供财产线索吗
不是必须,申请强制执行,不是要求必须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更好的执行,更快地实现申请人的执行目的。因为法院自己能够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以供执行,但是一般需要到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法院能查到的可能都执行不了或者不足以执行(对方转移财产或者账户内没有钱),这就需要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以便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没有财产线索,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但因为法院调查需要时间较长,所以,获得的履行的时间也相对较长些。另外,如果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没有做保全,只是拿着判决书到执行局立案,法院可能会告知你必须找到人。大概有四个途径:
1、通过亲人,家属居住地了解情况,看到被执行人就通知执行局。这里,居住地是乡村的,可以考虑做邻居,熟人的工作,这个靠个人能力。说白了就是盯梢,通风报信。
2、联防协查,部分法院和地方公安建立了联防找人的机制,这个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3、执行悬赏机制,这个也就是撒网捕鱼,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成本。
4、很多律师事务所有执行阶段的律师业务,可以委托律师去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