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事件中,若女孩失手致对方死亡,算防卫过当吗?
这道题目为例,假如被打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死亡,是否算防卫过当。这里面包含两个隐藏的假定情况,分别指向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假定情况一、对方将白衣女子拖出室外进行暴打,这时候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其中一人死亡。
假定情况二、黑衣女子在绿衣男扇白衣女子耳光以后,用酒瓶砸向对方头部,结果当场致其死亡。
其实很多人的回答都是在假定情况一,被打的白衣女子当时遭受对方疯狂的暴力输出,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来触目惊心。而作为被害者的她,必定也是极度惊恐并且无助的,这时候她如果用打碎的酒瓶导致其中一个行凶者死亡,理论上算是正当防卫。在司法领域,有一个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指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白衣女子所面临的情况,可以视为一群人对她“行凶”,而且程度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她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要求,在反抗时致对方死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唐山打人事件里,白衣女子所处的暴力场景,比于海明有过之而无不及。其面对三个施暴者对其进行连续殴打,并且用啤酒瓶对其身体跟头部进行攻击,暴力程度还一直在升级。这种情况下如果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反杀对方,同样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唯一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况,就是这些施暴者停止暴力行为以后,白衣女子捡起酒瓶杀死其中一人,那就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鉴于打人者的行为过于恶劣,导致白衣女子精神处于极端恐慌,并且害怕会遭受二次殴打,所以做出了延迟防卫,这在司法上也会予以从轻处理。所以说在白衣女子的角度来说,基本上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她拥有反击的能力。
但如果是假定情况二,在绿衣男搭讪失败,并且跟白衣女子发生肢体冲突,扇了对方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用酒瓶砸了绿衣男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这里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而是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存在从轻处理的情节。因为在黑衣女子用酒瓶砸对方头部时,双方暴力行为尚未升级,从语言冲突到推搡,再到绿衣男掌掴白衣女子。而黑衣女子这时候用酒瓶击打对方头部,实际上是对双方冲突的一次升级。
假如这里绿衣男就被暴击死亡,那么后面的悲剧实际上就不存在了。毕竟主要施暴者已经死亡,而屋外几个冲进来助攻的帮手看见一个拥有一击必杀能力的女子,大概率会吓得原地撺稀,并且主动报警寻求庇护。那么最严重的后果就会转移到黑衣女子这一酒瓶上,人们的讨论方向也就会变成“女性在公众场合被调戏时击杀对方是否算正当防卫”,以及“男人的言语跟肢体骚扰是否应该认定为极端暴力”。
而进入司法领域,黑衣女子虽然砸死了绿衣男,但绿衣男存在寻衅滋事在先,属于过错一方。而且在绿衣男扇了白衣女子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情绪激动之下用酒瓶攻击对方,意外致其死亡,这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轻情节。没错,如果这一酒瓶子就成为事件终结,那么黑衣女子是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的,首先她并不是直接被侵害对象,其次对方的暴力程度并不能对冲她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大概率会被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因为对方存在挑衅行为在先,所以可以从轻处理。但我们离开这些假设的平行宇宙,回到现实中来反思这次打人事件。
几名被害女子并没有将施暴者一击必杀的武力值,甚至她们的反抗变成了对方升级暴力的契机。而面对几个打人者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几名女子连自保都做不到,受伤最重的白衣女子还躺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她的伤情决定了几个打人者的定罪量刑。
毕竟键盘超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开上帝视角,俯瞰着整个事件的全过程。但作为一个在现场就餐的人,他们看到双方发生暴力冲突的时候,可能连谁打谁都搞不清楚,根本不可能精准判断出谁是应该被见义勇为的对象了。所以他们能够在事后帮助被害者,并且积极取证报警,这就已经是最大的见义勇为了。罗翔老师的文章可谓是一语命中脉门:法律应该鼓励善行,应该倡导见义勇为之风。但法律能做的其实没有那么多,更多的时候只能靠人们的道德自律。而这种自律,远比法律的他律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