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最低服役年限

法律分析

军人的服役期限,因义务兵、军士、军官等,因身份不同而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义务兵2年;士官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对于军队干部一般采取个人志愿与部队需要相结合的办法而定。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